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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律规定,当事人作为通话的一方,录音时不需要告知对方,完全合法

Generally, it is illegal to secretly record oral communications between two or more people unless you have the consent of at least one of the individuals involved, or you are one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versation. Criminal Code offence There is a general prohibition against interception of private communications of others by use of electronic or other devices. The Criminal Code provides that everyone who, by any electro-magnetic, acoustic, mechanical, or other device, willfully intercepts a private communication, may be imprisoned for up-to five years. The Criminal Code also grants a punitive tort award of up-to $5,000 if the aggrieved person has not commenc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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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ies, comments and Discussions:

  • 枫下家园 / 望子成龙 / 自摊上大事,换我肯定要先找个律师跟着去开会,即使孩子真的做了,也要把伤害减到最低。 +2
    • 说实话,我看那个妈妈的话,觉得很多事情也没说清楚,就说别人陷害。我感觉是要让学校把事情写出来,然后可以一条条反驳。 +4
      • 是的,需要in writing,口说无凭,录音人家不一定同意。收集证据,逐条反驳和证明清白 +1
        • 要求书面材料是最正确的方向。
      • 这事情只要冷静处理,带律师去要证据,肯定就不了了之了。不带律师应该也行。要书面证据。学校指控得学校举证。学校的老师低效且怕麻烦。没啥事的。只是私下确实得好好问问
      • 看这个妈妈在原贴里说,小孩成绩很好,心里素质也不错,所以这件事也可以让小孩来处理,不但锻炼了自己的能力,年底申请大学的时候也可以写很好的essay
    • 摊上大事我总是是自己亲自出山,大事化小,小事化没有,实在不行自己最后认倒霉了结。 +1
      • 大事化小最好。要是真没做的话怎么认啊,孩子11年级了,真不是她做的就真冤啊。孩子以后做事估计都得小心翼翼,对孩子估计心理影响很大。
        • 这东西事在人为,别说没做,就是做了也要搞成小事一桩,无意间做的,川普泡了一辈子妞还不是能当上总统,事本无大小,就是有的人紧张愿意夸大其词,我们天天承受着诈骗电话都无人问津,就这点小事都成问题,真是扯淡 +1
      • 这么大的事不能自认倒霉了。一定要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这比给他们买房,说一万句 我爱你 还重要
        • 这事本来不大,就是让这些SB给折腾大了 +1
          • 我问小学校长,小学校长说没人举报,根本就不是事儿。
            • 心平气和的和学校谈一次,告诉他们让第三方警察来做判断,这样公平,如果自己学校随意开除学生,那如果最后调查发现出错校长是否应该辞职呢
              • 这可真是馊主意,本来是无法实锤的,一旦警察介入警方IT部门就可以合法拿到做事的那台设备,查到历史信息了。这是硬盘格式化都删不掉的,懂不。学校IT部门有那台设备的详细信息,远不止IP地址,只是苦于不能合法取得设备上的历史访问信息,就等着楼主报警呢。
                • 你以为是多大点事啊,就算是孩子真做了,警告一下家庭管理严一点就行了,我根本不相信警察把这点事当成重大案件来处理。
                  • 如果那家被人撺掇着在媒体上闹大,或者后续精神上人身上出问题就是重大事件了。现在看来当事人没有善罢甘休的意思,看热闹的也不断拱火,发展到什么程度尚未可知。
    • 找个律师跟着去开会要多少钱?
      • 多少钱都值,不找大律师,可以找个刚出道的啊,最起码表明坚决的态度啊
        • 刚出道的,没经验,还坏事。
      • 现在找律师也许有点早?除非真的有事?当然我认为孩子能cyber bullying应该些能力,真不能小看孩子。事先声明,当事人可以要求录音,也能作为今后的证据。如果对方不愿意被录音,也可以有大事化小机会?
        • 加拿大法律规定,当事人作为通话的一方,录音时不需要告知对方,完全合法 +1
          Generally, it is illegal to secretly record oral communications between two or more people unless you have the consent of at least one of the individuals involved, or you are one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versation. Criminal Code offence There is a general prohibition against interception of private communications of others by use of electronic or other devices. The Criminal Code provides that everyone who, by any electro-magnetic, acoustic, mechanical, or other device, willfully intercepts a private communication, may be imprisoned for up-to five years. The Criminal Code also grants a punitive tort award of up-to $5,000 if the aggrieved person has not commenced...
          • 我认为事先声明是为了缓和气氛,争取大事化小。毕竟大多数人不愿意被录音的。见笑,个人之见。
            • 个人觉得搞到现在这地步,不要一厢情愿地过于耐斯,既然要公事公办,录音完全合法,留下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哪天谁说过什么,是要负责的 +1
            • 这个不需要对方同意,录音我是赞成的,以后用不用,怎么用可以再商榷 +1
          • 说是录音不犯法,没说录音可以作为呈堂证供。有毛用?
    • 家里要有个厉害角色,关键时刻对外不能手软,厉害关系搞清楚,那位家长看似比较面,被人牵着鼻子走
      • 知己是第一步 +3
        • 有的时候做人很难,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 +1
          • 典型的人治社会的思维。加拿大讲事实讲程序,不是谁会闹谁不讲道理就占便宜。事实没有搞清楚,越闹自己越被动
            • 过度解读了,不是闹事,是据理力争,坚持原则,维护自己利益,关键是不能被人牵着鼻子走,律师是做后防线
            • 同意。确认到底有没有做,才是后期行动的准绳。做了,争取大事化小不了而之;没做,不怕小事变大但适可而止 +1
      • 其实要先协商,协商不成再强硬。很多事情可以大事化小。
    • 首先明确到底是不是孩子做的,如果不是,怎么都要据理力争,赞同找个律师出面解决问题,家长的态度要拿出来
    • 会不会反应过度?。。。 +2
    • 律师大都是吃人不眨眼的主,这次开会去,下次呢?去几次,大学四年的学费没了。 +3
      • 是的,吞金兽对人肉应该没兴趣。
      • 对,我感觉现在还不到找律师的地步,先把整件事情搞清楚。就是找了律师,律师也要问清楚来龙去脉。
    • 律师是生意人,看证据,看顾客,没油水,都不定会接。
    • 这个帖子看得我又焦虑又难受又无奈又无助。明明不是自己家娃的事儿,偏偏感同身受的感觉
    • 校方有真凭实据,家长只有自认为。。在真凭实据面前胡搅蛮缠装无辜能有用吗? +1
      • 校方也没拿出证据来,赞成先让校方拿出证据和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