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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统华欺凌员工外四篇:harass、trepass

1.开帖絮语

1.1这个帖子,集中谈一下网友们在论坛上提出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我在回帖中做了一些回应,但是不系统。在这个帖子中,我集中对这些问题做一下回应。以后,对这些问题,如果我没有进一步的想法,网友我们可以再次提出来,但是我不再回应了。毕竟,精力有限,我不能成天反复回答同一个问题。

1.2再次重申一下,我做的一切,就是依法维权,没有任何高尚的目的。如果有网友想把我抬高,那我谢谢您的抬举,但那不是我,我就是一个不会忍气吞声、不认同老实人活该受欺负的混蛋逻辑的俗人、庸人、恶人,以及坚持要让作恶的人受到惩罚的小人。

如果是为了把我抬高,然后把我扔下来,说我不高尚,不好意思,让您失望了,我本来就是躺在坑里的,还能扔哪儿去!

1.3我这里面使用的各种说法,只是为了方便,和那些这个独那个独的没关系,我一直都是就是论事。网友们可以继续说我、指责我,说我这个阳谋,那个阴谋,说我碰瓷,这些都没有问题,但是我不会回应。因为我不闲,因为我懒得回应。但是没有任何不敬的意思。

1.4限于能力,我对法律的分析,仅限于法律条文的分析,是纸面上的法。如果批评我没有涉及行动中的法,我接受,我先道歉。而且,我除了具备中国律师资格,其他的法律,我不懂,我只是发表自己的看法,说得不对的,网友们批评我。

2、harass的含义,华人社会的法律及观念

2.1英语中的harass及安省法律对于harass的定义

首先说一下,我这里谈的是英语词典和安省法律对于harass的定义,以及我个人的看法。我的看法,只是我个人的看法,大家可以批评我、批判我、质疑我,这个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我有权利说出我的看法。我认为在本次事件中,我遭受了harass,这也是我的看法,虽然后续的法律程序中,不一定会认定这一点,我会尊重法律程序的认定,只要我的程序权利得到了保护。但是,即使那样,我也有权利保留我个人的看法,因为,这是加拿大,言论自由是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

2.1.1词典的含义

harass,韦氏在线词典是这么解释的:

1.a: EXHAUST, FATIGUE

I have been harassed with the toil of verse

—William Wordsworth

b(1): to annoy persistently

was harassing his younger brother

(2): to create an unpleasant or hostile situation for especially by uninvited and unwelcome verbal or physical conduct was being harassed by her classmates claims that the police were unfairly harassing him

2: to worry and impede by repeated raids harassed the enemy

我觉得,我这个事情相关的,是上面1(b)(2)。

中国使用非常广泛的牛津英汉高阶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第10版)的解释是:[often passive] to annoy or worry sb by putting pressure on them or saying or doing unpleasant things to them 侵扰;骚扰

总结一下,我认为,这两个词典,对harass的共同点是:unpleasant,这一点,非常重要。不过,由于只是词典,没有说这个unpleasant是从谁的角度,因为,同一句话,同一个动作,是不是unpleasant,是人言人殊的。这一点,需要法律来界定。

2.1.1安省法律对于harass的界定

安省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Code, R.S.O. 1990, c. H.19,下同)sec.10(1):

“harassment” means engaging in a course of vexatious comment or conduct that is known or ought reasonably to be known to be unwelcome;

安省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Act, R.S.O. 1990, c. O.1,下同 )sec. 1 (1)

“workplace harassment” means,

(a) engaging in a course of vexatious comment or conduct against a worker in a workplace that is known or ought reasonably to be known to be unwelcome, or

(b) workplace sexual harassment; (“harcèlement au travail”)

和咱们有关的是(a)。

我的理解,这两部法律从说或者做的人的角度,共同认为只要是ta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事unwelcome,也就是上面词典里面说的unpleasant,就是harass。而什么叫应当知道,以谁的标准是应当知道?注意,说或者做的人,ta不能说,我的感情粗放,我就是不应当知道,而是reasonably的认为ta应当知道,我理解,就是一个正常的人,是不是应当知道,所谓的“普通人”的标准。

我知道,我的英语很烂,我的理解不一定正确。一位叫zxcvb(朝天椒)的网友提醒我说,这是你翻译的?我再次回应,我没有翻译,我的水平也不支持我翻译,我是这么理解的,如果我理解错了,欢迎指出来,实在不行,骂出来也行啊。

下面这个帖子说的,我这里也再次回应一下,谢谢您的提醒,但是安省法律不需要我证明,反而是对方需要证明ta不知道,而且作为一个正常人也不应当知道这是unwelcome的。否则,ta就算是能够证明ta是开玩笑的(这一点也证明不了,我们之前从来没说过话,正常人不会和没说过话的人开玩笑),也不行。

2.2华人社会的法律及观念

之所以要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即使是在我们分店内部,也有很善良、很讨厌甚至恨那个行政的同事认为,那个行政的话构不成违法,我有点小题大做了。因此,我首先梳理内地、台湾这两个华人社会的法律规定,然后再谈谈观念的问题。

2.2.1内地

民法典第四编第五章名誉权、荣誉权,如有侵犯,构成侵权行为。而按照第1024条的规定,名誉权、荣誉权的侵犯,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我认为,在我这个事件里面,行政的行为,够不上侮辱、诽谤,因此,在内地民法典下,不构成侵权行为。

劳动法第96条,规定的也是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基本不存在上面说的harass的可能性。劳动合同法第88条保留了同样的规定。

2.2.2台湾

民法第184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成立,如果不属于权利,则需要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或者是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造成损失,才能构成侵权行为。Harass,绝大部分都不属于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而被harass的人,也很难证明自身的损失。劳工方面的法律,暂时没有查到相关的。

2.3观念

法律是社会观念的体现。法律可以略微领先、落后于社会观念,但是不能遥遥领先,正如不能远远落后一样。

在绝大部分华人的观念里面,harass所指向的大部分行为、言论,顶多是让人不爽,但是够不上违法行为。就我个人来说,当时听到那句话,也就是极度的不爽,感觉到unwelcome、unpleasant,但是在看到安省的法律之前,不认为这是违法行为。

但是,安省的法律,不以华人的观念认识为转移,安省的法律,就是认为这是违法行为。被harass的人,有权利依法维权,你可以指责ta玻璃心、小题大做,但是,法律不这么认为。

2.4harass的汉译,我的看法
在论坛的讨论中,有网友用霸凌这个说法。因为是帖子,不能严格要求准确,而且大家也可以各自使用自己认为合适的说法。我这里的看法,不涉及对网友的评论。

霸凌,我认为是对英文bully的音译。查了一下,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还没有收录这个词。维基百科的解释是,“霸凌”一词,指的是一种长时间持续的与当下立即发生的、并对个人在心理、身体和言语遭受的攻击,且因为欺凌者与受害者之间的权力或体型等因素不对等,而不敢或无法有效的反抗。我的看法是,霸凌的程度要高于harass。因此,个人认为,翻译成霸凌,不妥当,缩小了所规制的范围。

我一直使用的是欺凌。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欺凌的定义是,欺负;凌辱。凌辱,有点过了,欺负是准确的,就是在欺负你这新来的,让你知道谁是老大,以后在我面前老实点,不要给我扎刺。但是,用欺凌更好,虽然含义和欺负差不多,但含有对这种言行的负面性评价,微言大义。

所以,我主张,harass的汉译为欺凌。

3、大统华有没有权利让我作为顾客依法闲逛/购物

有网友提出,超市是大统华的私有财产,因此有权禁止我进入大统华的各家分店,就算是作为顾客、不闹事、不影响他人也不行。大统华让我进了,只是没有严格执行,让我漏网了。在相关回帖中,我做了一些回应,这里争取深入一点。

3.1大统华给我的解聘信里面没有说对我进行trespass

大统华给我的解聘信中,没有对我宣布进行trespass,也没有任何人通过口头、书面等任何方式,代表大统华宣布对我进行trespass。这个说法,出现在分店行政发布在分店员工群的通知里面,是否代表大统华,我不知道,不评论。如果ta未经大统华总部审批同意,大统华是否能够追究ta的责任,也不是我能够、愿意操心的事情。

3.2大统华是超市,可以禁止前被开除员工song cai进入,但是无权禁止顾客song cai合法闲逛购物。

大统华作为雇主,在认定我存在misconduct的前提下,是有权宣布我不能再以前员工的身份进入大统华的任何一个营业场所的,这一点,我没有异议。

但是,和其他行业不一样,大统华是超市,ta没有权利禁止我作为一个顾客,不吵架、不闹事、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去瞎逛、去购物。

安省人权法案sec.1规定:

Every person has a right to equal treatment with respect to services, goods and facilities, without discrimination because of race, ancestry, place of origin, colour, ethnic origin, citizenship, creed, sex,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gender expression, age, marital status, family status or disability.

我的看法,按照这个规定,大统华没有权利禁止顾客song cai依法、和平的去瞎逛、购物,因为这样做侵犯了顾客song cai平等的使用服务的权利。

在德国,帝国法院有两个案子:1、波鸿市政机关不喜欢一位戏剧评论家所作恶评论,因此拒绝其到市剧院看戏。2、一位面包师不愿意将面包卖给一位妇女,因为这位妇女的丈夫和面包师关系敌对。帝国法院都认为构成了故意违背良俗,是侵权行为。参见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73页。

在台湾,医师、助产士、药剂师、公用事业,对于自己不喜欢的顾客,也不能拒绝提供服务。参见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44页。

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如果你起诉银行,银行就有权不让你去存钱、取钱,哪怕你还有钱存在ta哪里,您觉得这样合法吗?

4.我有没有权利拒绝大统华商谈的指令

4.1我没有拒绝商谈

拒绝大统华商谈的指令,是大统华开除我的理由之一,也是网友们对我的质疑之一。我已经说过,工作时间,我作为雇员,大统华只能要求我做produce相关的蔬菜、水果工作,无权要求我商谈。因为商谈不是我的工作职责。涉及商谈,是平等主体之间,商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必须要双方同意。

事实上,周三,双方正在微信中沟通商谈时间、地点、参加人,但是由于对方下班,所以暂时终止。周四,对方未再联系我,下午我就收到了解聘信。

再说一遍,我没有拒绝商谈,这是欲加之罪。

4.2我有权拒绝商谈

就大统华未履行欺凌调查、处理的法定义务事宜,我已经向安省劳工局报告,调查已经启动。周三,调查人员已经到分店,并留下了报告。按照安省职业安全法的规定,雇主有义务给我一份报告,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当然,大统华至今没有给我。

我的理解是,这个事情,劳工局已经在调查,我有权拒绝和大统华商谈,要求劳工局处理。

我知道,劳工局鼓励劳资双方商谈、和解。

但是,这是鼓励,在法律上,我有权拒绝商谈,这是我的权利!!!

5.我的网络发声,有没有违反保密义务

大统华开除我的另外一个理由是,我在网络论坛分享的信息,违反了保密义务。我的观点是,我没有,我只是在分享我受欺凌的事实,谈论我对一些事情的观点,就算是法律程序认定我的欺凌指控不成立。但是,我没有泄露大统华的供应商名单、定价策略、客户信息等保密信息,所以不构成对保密义务的违反。什么信息是保密的信息,不是大统华自己在那里说了算的。

在网络论坛分享我对相关事件的看法,是言论自由,加拿大保护言论自由。

6.我是不是小题大做了

大家的的这一评价,包括如下三层意思:

6.1玻璃心,太敏感,求全责备,以后没法和我说话了

大家可能不了解,我们部门的大姐们了解,她们成天和我开玩笑,大统华负责整理购物车的那位哈尔滨老哥,成天挤兑我(没有任何贬义),ta们知道我是不是玻璃心。对ta们的玩笑、挤兑,我觉得是ta们看得起阿松,把阿松当小兄弟,愿意和阿松闹着玩。但是,一个从未和我说过话,也不认识的人,你和我开玩笑,开什么玩笑!!!!

6.2占用了公共舆论空间、占用了网友的时间

约克论坛、枫下论坛,我没有看到禁止我发这些帖子的规则,如果有,请发给我。如果没有,发不发是我的自由,看不看,是网友的自由。只要我没有骂人、歧视人,没有违反法律,加拿大保护我的言论自由。

你看不惯,你可以继续指责我,挖苦我,举报删帖,我尊重你的自由,但是我也有权利说。

6.3浪费了纳税人的钱,应该把宝贵的执法、司法资源留给更严重的案子

6.3.1我不是纳税人?我是交税交得少一点,但是我也是纳税人。如果要税交得多才能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穷人受欺负,就只能祈求上苍,或者是揭竿而起。这样的社会,是华人网友们来加拿大所追求的吗?

6.3.2什么是更严重的案子?今后要维权,是不是要先起诉一下,让法官判断这是不是个严重的案子,能不能就本诉进行起诉?

在网上发帖子、社交媒体发声,网友们投票?发在哪个论坛、社交媒体?约克还是枫下,还是其他哪个?哪个社交媒体,推特、脸书,还是微博、微信,还是LINE?不会上网的网友怎么办?发中文、英文、法文,还是三种都要发?

领导决定?哪个领导,小土豆还是安省的哪个领导?领导忙得过来吗?

6.3.3如果认为法律规定的权利,浪费执法、司法资源,去呼吁、推动安省议会废除这一法律,是不是更好点?

但是只要没被废除,我就有权依据ta去维护我的权利。正如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6.4我是碰瓷
首先,我没有碰瓷。我买员工餐盒的时候,除了告诉我多少钱,那个行政可以不用说其他的话。我也不知道,丢了餐盒,去买餐盒,她会那样说,一个普通人,不会对一个从来没有说过话的人说那样的话。

其次,我认为,法律不禁止“碰瓷”。比如当年的王海知假买假,虽然中国的法律后来没有支持王海,但是我坚决支持王海。因为王海的知假买假,我们才能够有更大的可能买到真的商品。

我发声了,我依法维权了,大统华今后就可能会更有可能履行法定义务,大统华的同事们,今后的日子就可能会好过一点。在这一点上,我不明白大统华的部份同事怎么可能会认定我是没事找事?百思不得其解。

我尊重同事们、网友们的言论自由,尊重大家评价我是小题大做的权利。

但是,我也有言论自由,也有权发声,有权依法维权。不让我说话,那叫不讲道理。

7.为权利斗争

最后,再次引用伟大的法学家耶林的名篇:

“当单个的个人没有实现其权利之时,当他们没有勇气去实现它之时,那么,抽象的法是一张仅存在于纸上的钞票,没有兑现”,

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会坚决依法维权,因为:

“为权利而斗争是伦理的自我维护的行为,是一种对个人自己和集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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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ies, comments and Discussions:

  • 工作学习 / 事业工作 / 大统华欺凌员工外四篇:harass、trepass +3
    • 纠正一点: 商家是有权力宣布某个人不受欢迎,并且禁止这个人进入的。因为商家是私人领地。 +12
    • 支持你和雇主做斗争!就是,大统华和其他商家一样,真的有权不让某位顾客进来,不对其服务。
    • 支持
    • 1、对网友的跟帖, +2
      补充一下。商家对其营业场所,享有私有财产权没有问题。但是,与网友在自己家中,依据自身的私有财产权,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禁止任何人进入不同。商家,尤其是大统华这样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超市,要宣布某个人不受欢迎、不能进入,仅仅以私有财产权为理由,我觉得不够充分。还需要另外一个理由,这个人的进入,可能对商家正常的经营秩序、其他人造成不利影响。比如,这个人在这偷过东西、闹过事。否则的话,一个大超市,仅仅根据自己的私有财产权,就宣布某一个没有任何不良举动的顾客为不受欢迎的人,我觉得,不只是安省人权法案,就算是依据中国民法典,也是侵犯名誉、荣誉的侵权行为。大统华认定我的misconduct是不听指令、在网上违反保密义务,这些都不能让人确信,我作为顾客,依法进去瞎逛,会影响大统华的经营秩序,因此,我认为大统华不能禁止我依法进入。
      2、关于碰瓷,还有一点:我举报欺凌,我不知道大统华会不履行法定的调查、处置义务,我分享我受欺凌、大统华未履行法定调查、处置义务的经历,我不知道大统华会威胁我,会开除我,所以,我没有碰瓷。大统华如果不违反法定义务,事态不会到今天这个地步。
      • 我觉得你拿加拿大以外的法律,尤其是中国的来这里辩解,真的是屁点关系都没有。在加拿大,你就讲加拿大的法律好了。你如果提到中国的法律,估计真打官司的话,法官也会很讨厌你的。 另外大统华确实可以以私有财产拒绝为您服务。没有必要举证,你会不会妨碍到他们的营业。 +15
        • 我和您说了我打官司会用中国法律吗? +1
          • "我觉得,不只是安省人权法案,就算是依据中国民法典,也是侵犯名誉、荣誉的侵权行为。" 这个是你的原话,你要杠就杠到底。这个跟中国民法典有屁关系不? +9
            • 1、大统华无权禁止我合法进入,
              安省的法律依据是安省人权法案第一条,我在帖子里面说了。还有没有其他法律依据,我不知道,不敢乱说。 2、正如我在帖子所言,内地和台湾,对于欺凌的法律救济程度,要低于安省。我这句话想表达的是,即使在保护程度不如安省的中国民法典,也构成侵权行为,何况保护程度更高的安省人权法案。
              • 支持您的抗争,但这个解释推理有点想当然。
                • 这也是我的一家之言,大家各抒己见,争取获得重叠共识。
      • 大统华现在没有不让你进入去购物, +3
        那就是他们没有禁止你进入,所以你不用纠结这个。 但是如果哪一天大统华宣布不让你进入,你只能乖乖马上离开,否则下场是会被警察提溜出门。警察叔叔也不会care你是如何理解和认为的, 警察会告诉你有纠纷和委屈可以去告大统华, 但你不能再来大统华了。
        • 正如我之前的帖子说了,
          保安同事不让我进,我不会进,我不会为难同事,ta们只是在履行职责,何况是警察不让我进(警察的任何指令,必须执行,有不同意见,先执行,然后投诉、申诉,这个道理我还是知道的)。实际上,其他的同事,包括我投诉的店长、行政,不让我进,我都不会为难ta们,只要ta们告诉我,是代表大统华不让我进。我留存好证据,立马离开。
    • 我想问一下楼主。 +3
      你在论坛里发贴,最终期望论坛里的朋网友做什么?期望网友站出来说支持你,同情你,还是想得到网友的帮助?还是希望有网友出来和您讨论?还是想让网友静静的看你写的贴子就好?看了几次你的贴子,感觉你在写贴子的时候感情都很激动。凡事不要着急,是你应该得到的,跑不了。不是你的,急也没用。
      • 他其实是心里没底。 +5
      • 1.我认为,
        我根据安省法律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我的权利的维护,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实现。我知道,权利的维护,需要付出成本,需要时间,三五年,都是很正常的。但是为了权利,我愿意付出成本,也愿意等待。
        2、正如我的帖子所言,在华人社会的观念里面,对于欺凌构成法律权利的损害的认识,和安省的法律是存在差异的。因此,我希望通过我的分享,让受到欺凌的人敢于说出来,让大家各抒己见,分享自己对于欺凌的看法,在商讨中达成重叠共识。
      • 搜集素材
    • 支持楼主。敢于通过极端事件是新移民尽快了解融入加拿大的捷径。赞。 +2
      • 不算是极端事件,就是简单的职场欺凌,雇主没有依法处分,然后对我的维权行为打击报复。
      • 他这不是融入加拿大了,而是偏激了. +2
    • 店家可以禁止你进入,不过必须有合适的理由,比如顾客 吵闹或破坏性行为,如果你没有,他还是可以禁止你,不过你可以根据人权法告他歧视啦 +1
      • 店家或者他以前的主管也可以,以他进入大统华后感觉harassment为理由拒绝他进入. +1
        • 他可以说没harassment +1
      • 照你的意思、楼主想擅自进入你家而你不允许,他也可以告你歧视。大童话超市是大童话的私有财产,不让谁进都合法。 +6
        • 你没弄清楚住家和商场的区别,看看法律啦:Retailers under federal regulation cannot refuse service based on several prohibited grounds for discrimination, including race, religion, age, sexual orientation, marital
          status, and disability, according to the 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
          • 哪家商场会说我不让你进来因为你是那啥人? +1
            • 有啦,所以被告了
              • 傻成那样有什么办法呢 +1
              • 补充一点意见,
                商家禁入,被禁入的人以人权法为依据起诉,这个时候,就算是商家啥也没说,只要被禁入的人证明了禁入的事实,就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下面就需要商家举证证明进入是有法律依据的——吵闹或者破坏性行为,一句话,你的进入可能侵犯ta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啥也不说的商家就禁入其他人,并不是就没事了。
          • 您说的这个法律,能告诉我具体是哪部法律吗,我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想继续深入学习一下?
      • 对的,我就是这个意见,商家可以禁入,留好证据离开,不能在那里纠缠。而是留好证据,然后根据人权法起诉。
        • 你这个case即使在人权法庭你也赢不了,因为你已经在各个论坛上说的太多了,大童话可以说自己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而且你作为一个被解雇的员工,返回以前的工作场所,有可能会对相关人员造成安全威胁,人家不让你进Pr那家店有充分的理由 +1

          被解雇的雇员返回工作场所杀人的事发生了太多次,即使你没有那个想法,雇主也可以因为安全原因禁止你进入
          • 谢谢您的提醒。
            • 你不要用你自己的理解来解释这边的法律,还是请专业人士吧
              • 赞同您的观点,法律程序肯定要找律师。
    • 没仔细看,太长了。就是一点不理解,上班时间为什么不能去和HR或行政谈。我上了那么多年班,还从来没听说可以理直气壮地不去和领导、老板、人事HR谈的。上班时候不谈,下班更不谈,什么时候谈呢? +1
      • 那您可以仔细看完咱们再讨论。如果您没有时间,或者不愿意看,那就继续围观、吃瓜吧
      • 他不认为那是 hr 找他谈话, 认为是公司要和他谈判😂 +2
        • 您这个理解到位,谈判的时候,我不是雇员,是平等主体。我已经向劳工局举报,我可以等劳工局处理,拒绝谈判。 +1
          • 大统华啥时候说过要和你谈判啊😂😂
            • 大统华可以不和我谈判,没意见。但是我认为这个事情,安省劳工局处理就行了,因为大统华的内部程序已经结束了,不构成欺凌。只能劳工局处理了。
              • 人家hr 找你谈话的时候你还在包龙眼拿工资呢, 那时候你是员工,为啥认为hr 是找你谈判而不是对职员的谈话呢?你把时间撇开搅成糊状说事是不行的 +1
                • 因为大统华有权利安排我包龙眼、冬枣、大白菜、小白菜,没权利要求我必须接受谈话。既然谈不拢,那就法庭上说咯
                  • 我服了,你脑回路真的不一般 +1
                  • 你这么说的话必输无疑,你还是请教律师怎么解释你拒绝和HR的人谈话
          • 我还是来说一句,
            十年前,我的事比你这糟糕多了,劳工局根本不管,我当时很气,后来又找个更好的工作就MOVE ON了,从此不再为这些事操心,人生路很长,就你那事真的其实屁事没有,不过支持你死磕,你不受益,但一定有人为此受益,好事做越多越好。人生哪有公平这件事,你要努力站在天平的那一端,而不要总想象自己在天平的低一端,能移民加拿大,一定程度上已经站在天平的高端,继续努力就是。有些人和事你过半年,一年想想,早已放下。
            • 你说的有道理的,走完法律救济途径,如果还是不行,就放弃,人不能陷入死胡同。但是,走完救济途径是第一步要做的。
              • 上网找PRO BONO律师,低收入都可以,与其在这打嘴仗,不如出去找找,先上网,电话联系,然后去谈,如果有学过法律,头脑清楚的话,谈半小时能知其水平,找好一个去死磕,最后结果不一定理想,但TNT以后内部管理肯定会对新来的人好点。
                • 哈哈,在雇佣新人之前,一定更谨慎了。
                  • 小本本记上,慎用新移民
              • 救济途径是指什么?
                • 安省劳工局、安省劳工法庭
                  • 这两个地方不发救济
        • 有点无语
          • 生活在不同的朝代
    • 关于“碰瓷”的含义及语源、中国法律的规定

      1、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碰瓷是指故意让人弄坏自己的东西或伤到自己,借机讹诈。

      2、维基百科关于碰瓷的含义:碰瓷源自北京地区的方言用语,指骗徒故意让他人摔坏假货,并要求以高价真品或高额金钱赔偿的诈财行为。后来也引申为故意制造假车祸等,借以敲诈勒索他人的行为。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A2%B0%E7%93%B7(2023年12月11日登录).

      3、碰瓷的语源:据传,“碰瓷”本为清末北京古玩行的行话,专指古玩市场的一种讹诈手段。不法摊主在器物的耳、柄上做手脚,顾客轻轻一拿,柄、耳即断,或别有用心地把易碎裂的瓷器往路中央摆放,专等路人不小心碰坏,借机讹诈。也有人说此骗术来自老北京没落的八旗子弟,他们平日手捧“名贵”瓷器行走于闹市街巷,瞅准机会故意让马车“碰”他一下,瓷器随即落地摔碎,便缠住车主要求按名贵瓷器的价格赔偿。《“碰瓷”是怎么成为国际词条的》http://m.xinhuanet.com/gd/2018-10/24/c_1123605582.htm(2023年12月11日登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2号)):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

    • “ 但是,
      和其他行业不一样,大统华是超市,ta没有权利禁止我作为一个顾客,不吵架、不闹事、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去瞎逛、去购物。” 这个观点相当的错误。大统华是超市同时也是private property. 只要不是因为种族,性别,宗教等基本人权原则问题,商家有权拒绝为它所选择的任何人服务。私人领地的权力是相当神圣的😄
      • 处处举证中国法律,遇到这个脑回路没有办法 +3
        • 这的确有中国人法律意识的痕迹,但可以理解,因为菜哥才来一年。我们刚来时不遇到事也不懂西方法律体系的fundamental value。美国就发生日本留学生未经许可进入住家前院被owner用枪打死,owner 无罪的案例。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西人根深蒂固的fundamental value.
      • 可以看看安省人权法案第一条。 +1
        有网友提到,超市和私家住宅的不同。你举的例子是私家住宅,这个和超市有本质性区别。Retailers under federal regulation cannot refuse service based on several prohibited grounds for discrimination, including race, religion, age, sexual orientation, marital status, and disability, according to the 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 Those under provincial regulation face similar restrictions.这段话的来源(2023年12月11日登录)我根据网友贴的,然后用谷歌搜出来的
        • 超市也是"私家财产",这里"私家"不同于国内"私家"概念,请注意。你的律师会向你解释。
          • 这个问题不争论。
            这个案子没机会了,要是大统华当时不让我进,就可以让法官来回答了。我建议不要国内不国内的,我这里谈的是安省人权法案。引用新闻也是加拿大新闻。帖子里面的中国、台湾、德国,也是比较法的研究,我并没有把ta们作为主张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就是安省人权法案第一条。
            • 我特意直接引用了你的文字,一字未改,只针对你的这个具体观点做讨论。提中国,但并未下结论谁优谁劣,只是涉及中国特色。如果彻底消除差异,那就可以完完全全的把你当一个加拿大人看待,语言沟通资料阅读法律常识等都不成问题😉
              • 哈哈,我回的不是你,你我知道不会的。其实,我这辈子都不可能成为彻底的加拿大人。就像我在北京二十多年,也从未认为自己是北京人一样。我这样的人,认同的永远是童年。当然,我希望我的孩子成为彻底的加拿大。
                • 😄 +1
          • A business that is a private business (meaning, unconnected to the government) absolutely has a right to refuse service, and choose who it wants to serve or not.

            This can include selling products, services, asking customers to leave the store’s premises, refusing to allow customers to enter, and taking other steps.

            前面一帖提到商家如果不是因为族裔性别宗教性取向等基本人权问题,ta可以拒绝提供任何某个人的服务。菜哥认为他就是个普通顾客,但店家不认为,因为两者之间已发生纠纷。

            • 对于这个问题,
              在应当的意义上可以讨论的。但是,从我理解的安省人权法案第一条,我觉得超市无权拒绝。当然,大家理解不一致。回头有机会看看有没有具体判例。我的前提是,发生纠纷的是前员工,不是顾客。而且前员工的纠纷只是不服从指令,网上发帖,并没有暴力、恐吓等行为,从发帖、不服从指令,看不出存在影响正常经营、他人的可能性。阻止进入,我认为要存在影响正常经营、他人的可能性。另外,你说的是private是私有财产意思,我赞同,超市也是私有财产。我的意思是,相对于私家住宅,其所有权基本上的是绝对的,但是超市,具备公共服务的性质,和私家住宅的“私家”略有不同。你引用的那个文章,我有两点意见:1、我可以主张,是因为对方看我是来自中国的新移民。2、歧视的因素,是不是仅限于种族那几个列举出来的。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认为不限于那几种,其他的也是可以的,只不过需要论证。当然,最高法院的判例,说的不是这种情况,但是对于歧视因素,不限于1982年宪法权利法案列举的那几个因素是确定的。
              • 这里说明的很清晰👉 Part of your rights as a business owner includes the right to choose who can and cannot come to your business,
                whether it is a restaurant, store or office. 至于它的公共服务性质部份与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提供的公共服务性质是不同的,因为钱的出处不同。

                如果你觉得商家是因为顾客的族裔性别宗教年龄等拒绝提供服务,那就提供证据证明。

                至于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怎么靠,这是律师的专长,非法律专业又没打过任何官司就只能旁观学习了😄

                • 嗯, +1
                  这个问题挺有意思,后面保持关注。安省人权法案和宪法权利法案主要解决公权力不一样,我觉得主要是私权利。比如其他条款对房东要求租客提供信息的限制、对雇主的限制,都是限制私权力。所以我认为这里限制的不是使用税收的公立机构。你的英语没问题,可以看看安省人权法案。你贴的这个说的是应当,我的意思是法律规定的就是这样,这个是是的问题。法律区分应然和实然。
                  • 抛砖引玉,激发思维火花。网友个人的解释或是网上的解释都不见得分毫不差的吻合适用具体案例,而且我狗的东东大多数是美国的,除非专门去狗加拿大的。Sometimes one law is overridden by other laws. 还是交钱让律师们去头疼吧🤣
                    • 这种讨论很有意义,
                      激发思考,推动重叠共识。哈佛的德肖维茨教授、却伯教授,我非常尊敬的方流芳教授,分别在推特、微博上和网友讨论,最后形成的可能就是重量级的学术论文。方流芳教授说得很好,没有什么学科限制,更没有什么国别限制,一切以问题为中心,加拿大自由的阅读、思考,再有自由的讨论就更好了。只要不是那种心理扭曲的尖酸刻薄、胡搅蛮缠,讨论是最推动思考的深度和广度的。
                      • 贡献出自已亲身或周遭其他人经历的那些网友,很难得👍。Case law的英美法系, 正义的确存在于每一个具体的case里,整个法律体系都是一个个case逐渐累积起来. 华人超市陈旺维权事件的成功,也是加拿大因华人维权事件而专门修订法律的历史性突破😄
                        • 对的,

                          通过个案试错,这是是最好的。这个案子试一试,如果错了,下一个案子改过了,犯错成本低。如果是立法,错了很难改。所以我更喜欢英美法系的案例法,经验论,而不喜欢大陆法的立法,对自己的理性太自负了,总以为自己的理性是正确的。这个网上,也有一些人,总以为自己是正确的,过于自负。殊不知,哈耶克提出理性不及,提醒我们“致命的自负”,哪有人是一定正确的。总以为自己正确,无非是死鸭子——嘴硬罢了。

                          感谢你告诉我陈旺这个案子,这也是我为什么要坚持实名指控大统华(不履行工作场所欺凌犯法、处置义务,对我打击报复)、那个行政(指出ta的名字)及店长(ta的微信头像),我在指控一种违法行为,我为我的指控负责。

                          • 祝你顺利👍反方的同学也有不少有助的建议,就象一个模拟法庭,正反方找事实、找法规,得结论。工作中免不了遇到各种事,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作生活没坏处😄我是cold cases 迷,看刑事案件津津有味。通过你的事例也在学习法律知识,祝大家工作生活都顺顺利利。
                            • 赞一个认真讨论,其实只要有话好好说,反方反而更能促进知识的增长 +1
                  • 就讲得很清楚了,超市可以拒绝服务任何人,但理由不能是human right act上写的原因。歧视的定义是 今天他歧视你 不是因为你个人行为 而是你没有办法改变的。eg你的性别、种族、年龄等,比如他拒绝服务你是因为你年纪大,同样他也会拒绝服务一个年纪打的人。
                    • 你这个是一种观点,
                      就是只能限于列举的那些因素;但还有另外一种观点,不限于列举的那些因素。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歧视的因素不限于1982年宪法权利法案sec.15(1)所已经列列举的那些(安省人权法案第一条列举的基本一样)。我倾向于认为,其他的因素也不行,比如,没文化,我批评超市的老板,或者像这个案子,我和大统华有纠纷(但是纠纷中我的行为不影响大统华的正常经营)。我帖子中提到的德国那个案例,面包师和那位妇女的丈夫关系不对付,所以不为拒绝为这位妇女服务,可以作为比较。改天看看安省人权委员会有没有相关案例。
    • 点个赞。对这些法律名词一直不大清楚。